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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证券日报之声
作者 张敏
近日,万通发展披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在公告披露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81.79%,披露前三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幅触及异常波动。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内幕信息提前泄露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即利用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提前“埋伏”或“逃顶”,由此实现不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根据规定,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不仅会被查处、罚款,涉嫌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近日,***披露的昊志机电原董事长汤丽君内幕交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昊志机电实控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后,彼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汤丽君在获取信息之后,决策卖出“昊志机电”股票,避损约245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汤丽君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并处以约490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历来强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并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然而,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屡禁不止,原因比较复杂。比较多见的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晓链条较长,内幕信息获知主体较多,可能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也可能是商业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而且,不少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较为薄弱,受利益诱惑等影响,对内幕信息泄露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信息链条长、隐蔽复杂,不易被查出。
在笔者看来,内幕信息泄露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会影响上市公司声誉,使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信任。上市公司应牢筑“隔离墙”,将内幕信息锁进保险柜。
首先,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内幕信息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意识。对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应当划定内幕知情人范围,并视情况事先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从制度上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其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应严守信息披露规则,防止将内幕信息主动或被动泄露给亲属、利益相关方、关联方。
此外,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伙伴等上市公司的相关合作方责任人也应提高内幕信息保密意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当前,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内幕信息泄露的违法成本也在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关键人、关联人和投资者应当对“内幕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触碰内幕信息披露泄露“高压线”。